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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03-23 00:00     (点击: )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水平,促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


二ОО九年三月十七日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西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落实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广西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按规定程序和形式向代表大会提交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教职工依法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提案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法制建设。做好提案工作对于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提名产生,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4年。届内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须经教代会主席团和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确认。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名。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和征集代表提案。
(三)负责对提案审查立案,建议承办单位。
(四)负责检查、监督提案的落实情况。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部门,提出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意见。
(五)负责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六)负责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定提案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提案人
凡教代会正式代表均可做提案人,提案必须是3名以上(含3名)正式代表联合签名提出,其中1人为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第八条 提案内容与立案
(一)属于下列内容之一的提案可予立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提案。
2.有关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提案。
3.有关学校改革发展方面的提案。
4.有关涉及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提案。
(二)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案,不予受理: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提案。
2.超出教代会职权的提案。
3.超出学校管理权限的提案。
第九条 提案格式及要求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教代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填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三)提案应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或建议。
2.提案内容,即提案的因由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四)提案书写(或打印)必须字迹清楚,字体工整,符合规范。
(五)提案人和附议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条 提案征集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提案。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提案工作委员会可视情况提出议案提交教代会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提案收集与审查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收集提案表并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提案人的资格、人数、提案格式与征集内容进行初审。
(二)对符合规范的提案按规定和内容进行分类:
A类:拟立案的提案。
B类:拟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
C类:拟不予受理的提案。

第五章 提案的审核立案与办理及答复

第十二条 提案的审核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立案情况向校工会委员会议汇报,并提出落实建议。由校工会委员会议确定落实方案。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
(一)校工会委员会审批的提案,由党办、校办按公文办理程序,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四)承办单位须在3个月内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对正在(已经)落实的提案,需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对不能落实或暂缓落实的,应阐明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了解提案落实情况,及时检查督办。
第十六条 提案答复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二)承办单位必须将提案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详细填写在提案表上,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承办单位处理意见或答复意见存档,并将答复意见送交提案人。
(四)提案人对承办单位处理答复的反馈意见,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填写在提案表上,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存档。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已立案的提案及答复处理情况在校园网和校务公开栏上公布。
(六)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奖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奖。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名,报教代会主席团批准,经公示后确定。
第十八条 对提案落实不积极,导致提案搁置的承办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报教代会主席团批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后施行。




2009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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