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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08-05-08 00:00     (点击: )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推动我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ОО八年四月二日

广西民族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08年1月16日广西民族大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广西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教职工对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要尊重二级教代会依照法律和条例行使民主管理职权,二级教代会要支持本单位负责人行使管理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及要求。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审议内容:
(1)任期目标、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开发创收等方面);
(2)改革方案;
(3)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
(4)年度财务情况报告;
(5)阶段工作总结;
(6)其他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宜。
2.讨论、通过本单位行政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1)落实岗位责任制及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2)教职工守则、奖惩规定;
(3)奖酬金、岗位津贴分配办法;
(4)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集体福利事项。如单位福利基金的分配使用方案等。
4.评议监督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人数的40%。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并按科(室)组成代表组。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教研室、实验室(科室)参加选举。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科(室)补选。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更换或撤换。
学校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每四年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决议须得到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总人数在60人以下的单位,应召开单位教职工大会,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总支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并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下设教学、科研、创收、集体福利等民主管理小组(每组若干人),督促本单位工作计划的落实,并负责检查、督促有关提案的落实。二级教代会工作每年向教职工报告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
第十六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工会的指导。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学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教代会有权对本细则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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