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6年2月26日广西民族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建设高水平民族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民族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构建和谐校园,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服务于科教兴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强化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为建设成为在国内和东南亚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综合性民族大学而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讨论通过的方案或办法由校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教代会代表的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或二级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领导一般应选为代表,可以放到基层单位选举。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离职、退休或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动失效。由此而造成的代表缺额,由所在选举单位另行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
(二)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1.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2.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3.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书面报告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经原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有效。允许被更(撤)换者到会申辩。
(三)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撤销和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团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持本届教代会的各次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校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份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大会的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有关领导和离退休教职工,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由被选举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学校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提出,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以学院或二级部门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部门,也可由工作性质相近的两个以上的学院或部门联合组建。由代表团选举团长,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决议和提案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委员会、民主评议委员会、住房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经教代会同意,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专门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提供审议意见的建议;征集、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提出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的建议;完成大会和学校工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教代会代表团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参加学校及本部门重要问题的调研及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校内二级单位教职工在60人以上的要建立二级单位教代会制度,60人以下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要事项需要教代会临时审议,由执行委员会及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决议,向下一次教代会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是教代会制度的建制主体,教代会的经费依法由学校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教代会召开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起草,并将草案报告学校党委,通报教代会主席团和代表团长,广泛听取意见和修改建议,再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后,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
第二十七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送交代表;教代会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学校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会应依法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教代会在会议期间应当征集提案。提案工作执行《广西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及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建议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建议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素质;组织教代会代表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申诉和建议,依法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